7月12日,财政部发布《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在指标体系的设置上,《办法》从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改革后的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建立于2009年,2016年曾进行修订。不过,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在引导和推动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仍显不足,在指标体系设置上对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差异化定位特点体现的也不够。

负责人表示,通过本次修改,旨在建立适应商业保险公司定位特点的新型绩效评价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保险姓保”有效服务国家战略、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坚守保险保障本源,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增进民生福祉、防控经营风险,为商业保险公司稳健运行、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保障支撑。

《办法》对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更加突出”:

一是评价导向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等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包括服务社会民生、“三农”、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实体经济特定领域等指标,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更好服务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

二是评价理念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建立发展质量评价维度,引入经济增加值率、综合费用利润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等指标,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加快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三是评价方法更加突出行业、历史、监管等多角度统筹的综合评价。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特性,合理选用适当的单一或综合评价方法,既鼓励行业领先,也鼓励自我超越,既合理考虑监管目标,又按照市场原则,考虑正常的出资人回报和股东关切。

四是评价加减分事项更加突出强化合规,“奖优罚劣”。将原有农业保险加分事项纳入服务实体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中,并提高权重。同时,合理设定负面清单范围,突出对企业违规事项的降级扣分,新增发生风险事件和数据失真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

五是评价结果运用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重要事项挂钩。进一步完善“薪酬与绩效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有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前述负责人还表示,在具体指标设置上,既体现金融行业共性,又体现保险行业特性;既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分红上缴比例等与商业银行一致的共性指标,也注重通过设置保险行业特色指标,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坚持“保险姓保”定位,有效发挥风险保障作用,着力转变发展模式,持续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具体而言,一是在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考核维度中,设置社会保障类保险、农业保险、绿色保险、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等特色考核指标,立足于保险保障本源,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更好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二是在发展质量和风险防控维度中,设置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综合费用利润率、综合赔付率等特色考核指标,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更加注重防控经营风险,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除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外,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目前已启动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发实施,在新的办法实施前,继续执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