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业务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寿险存量准备金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激发护理需求。

来源:机构投资家  公众号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一直较为突出。在“十四五”规划中,党中央更是首次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在人口老龄化过程中,高龄、失能、失智老人人口规模有所扩大,导致老年群体在长期护理方面的需求激增。

为改善长期护理保险供给缺口,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转换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两年。

据《机构投资家》了解,长期护理保险已在国内实行6年有余,虽然解决了部分失能人员护理问题,但在覆盖范围、保障程度上仍较为有限,而转换业务的提出或能提升长期护理保险的供给,推动保险业务的创新发展。

人口老龄化加剧,长期护理保障不足

人口老龄化的浪潮早已席卷全球。在联合国发布的《2023年世界社会报告》中,预计到本世纪中叶,全球65岁及以上的人口数量将增加一倍以上。在中国,截至2022年末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已达2.1亿人,较2021年末增长922万人,且2022年人口出现负增长,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6%。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高龄、失能、失智老人数量急剧增加,老年群体在长期护理方面的需求增加,但现阶段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明显不足。

为满足大众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在2020年银保监会联合12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中就提出,要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

随后,监管部门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形成开展转换业务试点的工作思路。在2022年10月25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彼时,《征求意见稿》中称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展转换业务试点,而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表明将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启动时间上虽有所推迟,但试点期间均暂定两年,且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参与。

转换业务应运而生,强化长护险惠民服务

对于《通知》中的人寿保险,想必大家都并不陌生,但何为“长期护理保险”呢?

长期护理保险又称“社保第六险”,主要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2016年,在15个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首次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2020年试点城市扩大至49个。

长期护理保险从2016年启动至今,已解决部分失能人员的护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但目前该险在覆盖范围和保障程度上都较为有限,而“转换业务”的提出则恰逢其时,不仅创新了保险服务的内容与形式,还可以有效提升长期护理保险的供给能力。

所谓“转换业务”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自愿提出的申请,将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寿保险保单中的身故或满期给付等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转换为护理给付责任,支持被保险人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健康险处处长宫瑞光曾公开表示,转换业务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寿险存量准备金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激发护理需求。此外,通过激活存量寿险的大盘子为长期护理保险融资蓄力,降低长期护理保险的销售门槛。

转换方法灵活、渐变,转换业务步入探索期

《通知》中提出了适用于不同人群的两种责任转换方法,包括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且在配发的《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规定了两种转换方法下的适用产品、人群范围、护理状态判定条件、操作流程、精算规则和产品备案等内容。

保单贴现法适用于已进入约定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且保险产品为未附加其他人身保险产品的个人普通型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保单,保单合同生效时间超过2年。

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原本在身故等保险责任发生时才能给付的保险金,通过保险金折价的方式提前给付给被保险人。需要注意的是,护理贴现金的金额应不低于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时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且不高于此时按身故等责任给付的保险金。

精算等价法适用于尚未进入约定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且保险产品为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人寿保险的部分保单价值转换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价值,并以转换后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价值计算长期护理保险保额;在办理转换业务后,如被保险人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人身保险公司按转换后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额进行给付。

在具体操作上,投保人可以就同一份人寿保险保单多次申请办理转换业务,但投保人在提出转换业务申请时应明确转换比例,转换比例单次不得低于10%,且累计不得超过50%。

值得关注的是,《规则》将特定疾病和意外伤残作为护理状态基本判定条件,既考虑到保险业有统一标准,又能有效覆盖失能人群。具体来看,罹患10种特定疾病,或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第1至3级伤残,即为约定护理状态。同时,也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对上述判定条件进行扩展。

目前,转换业务在国内还尚处于探索阶段,与险企现有业务管理方式存在一定差异,对于公司的信息系统、操作流程、产品设计等均提出新的要求。如何将转换业务有效契合到公司运营管理的整体流程当中,是险企需要攻克的首要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