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累过多的应收账款,长期以往,会损害公司利益

 

出品|每日财报

作者|程意

 

1月14日,深交所发布信息显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隆新材”)将于1月26日上会。据悉,汇隆新材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不超过2730万股,募集资金约3.9亿元。

 

据《每日财报》了解,汇隆新材一创始股东悄然退出,公司逐步演变为“家族企业”,营收虽呈现增长趋势,但销售费用率和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存货周转率较低。

 

此外,汇隆新材招股书与新三板年报的多处财务数据存在“打架”现象,令人不得不对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打上“?”。

 

成立至今16年,逐步发展为“家族企业”

在2020年7月14日,汇隆新材已向深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拟发行股票不超过2730万股,募集资金约3.9亿元,将用于原液着色纤维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并将于2021年1月26日上会。

 

汇隆新材原名浙江汇隆化纤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4日,主要从事原液着色纤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为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DTY、FDY和POY等,设立之初由沈顺华和吴顺根共同以货币出资280万元,各自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

 

后于2014年7月28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时其股东变为沈顺华、朱子香、德清汇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汇隆投资"),其各自持股比例为81%、9%、10%,原创始人之一吴顺根已不在股东行列。但招股书中并未就吴顺根退出公司股东行列一事进行披露。

截至2020年6月30日,汇隆新材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持股比例达55.02%,其中其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占比约48.13%,另外通过参股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汇”)和汇隆投资又间接持有公司约6.89%的股份。

但《每日财报》注意到,汇隆新材的股东行列中,沈顺华与朱国英为夫妻关系,其夫妻双方直接持有公司4,525.38万股,并通过其控制的华英汇、汇隆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962.62万股股权,合计控制公司6,488.00万股股权,控股权比例高达79.22%,公司逐步发展为“家族企业”。

 

营收扩张的背后,却是费用、应收的增加

据招股书显示,从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汇隆新材实现营收分别为45637.66万元、59107.33万元、65592.94万元、21765.42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2941.64万元、3712.26万元、5476.72万元、1778.18万元。

剔除2020年上半年因疫情影响的数据,汇隆新材表示营收和净利润呈增长趋势,主要原因是产品是国家鼓励的绿色纤维产品,也刺激了下游市场对公司产品需求,另外公司近几年也将产品出口至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地。

 

但《每日财报》注意到,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均高于同行平均水平,且在2020年上半年达到同行均值的近4倍。

 

据悉,报告期内汇隆新材销售费用率分别为1.93%、1.93%、2.48%、2.89%,而同行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分别为1.14%、1.05%、1.09%、0.73%。汇隆新材曾表示,公司销售费用率高是由于公司内销业务以送货上门与客户自提相结合,外销出口又承担相应出口费用、运杂费所致。

 

此外,汇隆新材还承担着较高的管理费用率,单看2019年其管理费用率为2.1%,而同行可比上市公司均值为1.65%,高出约27.3%。

 

与此同时,汇隆新材的存货周转率不仅逐年上升,而且低于同行可比上市公司均值,报告期内,其存货周转率为5.23、6.43、6.61、1.99,但同行可比上市公司均值高达12.67、11.22、10.25、4.15。

 

此外,汇隆新材应收账款规模呈增长趋势,报告期内,其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906.26万元、2913.32万元、3111.11万元、2085.19万元,从2017年到2019年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约63.2%。

汇隆新材对其解释,是因营业收入规模扩大所致,但《每日财报》认为,过多的应收账款会阻碍公司的资金周转,长期未收回,易形成坏账,损害公司利益。

 

多处数据不一致,信息可靠性存疑

《每日财报》将汇隆新材此次申报文件与新三板挂牌期间所披露的信息进行比较,发现招股书与年报在2017年的财报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现金流净额、存货、营收等科目上存在不一致。

 

譬如在2017年,汇隆新材招股书上披露的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3816.57万元,而新三板年报为3313.91万元,两者相差502.66万元;招股书披露存货为7559.53万元,新三板年报为7453.69万元,两者相差105.84万元。

 

经过会计差错更正后仍有会计科目存在出入,不得不令人怀疑其会计基础工作的薄弱。此外,汇隆新材的供应商与客户的购销数据上也存在较大出入。

 

在采购上,招股书披露2017年汇隆新材向其第一大供应商(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恒科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7108.53万元,采购占比23.76%。而新三板年报披露2017年其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6409.17万元,采购占比20.32%,但新三板年报显示第一大供应商仅为恒力化纤一家公司。

 

在销售上,招股书披露2017年汇隆新材对第二大客户诸暨市葆元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葆元实业")销售金额为848.37万元,对第三大客户杭州众逸布业有限公司(简称"众逸布业")销售金额为616.83万元。而新三板年报显示2017年汇隆新材向葆元实业销售金额为852.63万元,向众逸布业销售金额为618.22万元。

 

但《每日财报》注意到,汇隆新材招股书与新三板年报的券商和审计机构均没有更换,都为浙商证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但为何诸多数据不一致,令人质疑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对于所披露的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数据的不一致性,目前汇隆新材还尚未给予相应的解释,其后续的上会情况,《每日财报》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