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三管齐下”,坚决打破短期健康险无序、激进发展的局面
出品|每日财报
作者|沐言
近年来,我国健康险市场发展迅速,年均复合增速超过 30%。但同时随着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不少问题也逐渐凸显,银保监会年初发布《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自新规下发以来,各家险企停售、变更、转保的措施难免引起广大消费者顾虑,加之互联网信息传播繁杂,或多或少引起市场担忧。
长期来看,新规通过严监管措施,将保险公司、客户、代理人三方的利益连成一线, 旨在为让我国短期健康险市场,有好的产品可开发,有好的产品可销售,有好的产品可购买。行业需要健康发展,解决问题的决心和力度就必须从严。从本次新规来看,可以说立场之坚定,力度之强大, 同时站在了客户、险企、代理人的角度,决心建立我国健康险市场长期、可持续的发展,对市场而言,是个着眼长期的举措。
短期健康险尤其主力产品百万医疗险,从风险角度来说,是源于“低频高额”风险,“低频、高额”是短期健康险存在的根本。由于保险期间短,免赔额高,所以相对而言承担风险发生概率低,故同一风险载体发生风险的频率低,所以可以将时间所带来的风险转移到保障额度、范围上。但是大众对于短期健康险的更多认识停留在了“高额”,而忽略掉了“低频”,更通俗的理解是,大众仅仅看到了短期健康险低保费撬动大保额,而忽略了保险的期间。随着市场竞争激烈,近年来互联网保险的兴起,以及对短期健康险“性价比”的强化宣传,短期健康险作为一种个人管控风险的工具,除了被赋予了解决高额保障的使命,更是被给予了解决长期风险的期望。
但是保险产品起源于风险管理,任何责任不能违反风险管控原理。放眼成熟的国际市场, 保险期间又长,保障责任又广,保证额度还高的产品,是不可能存在的。而相比之下,国内的短期健康险所承载的风险,长期来看其实已经超过了其能承受的范围。若监管再不管控, 市场将演变为以下局面:客户仅靠保费、保额、保障期间粗暴选择产品,代理人只会销售客户认知里的好产品,保险公司前期也许会让利设计激进的产品,一旦未来产品的存量客户风险集中爆发,或者无法“拆东墙补西墙”,则无法再继续开发其他具有竞争力的产品。而保险公司没有新的好产品,其代理人则无法向客户销售好的产品,最后的局面就是:市场 再难有让人眼前一亮的短期健康险,平平无奇或者极致同化的产品会让客户不想买,代理人 不好卖。任何一方在这样的局面下,都无法笑到最后,最后“三方受损”。
所以,新规“三管齐下”,坚决打破短期健康险无序、激进发展的局面。规范险企,提醒客户、代理人。新规的接收方虽然是保险公司,若对此进行拆解,实则是从险企为入口,进行三方规范及提醒教育。
首先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要对产品、对客户负责,规范产品续保、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规范信息披露。
其次是续保,新规最直接的瞄准了短期健康险的保险期间。根据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 条款。不保证续保条款中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 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同时,第十三条 “本通知印发前保险公司已经审批或备案的短期健康 保险产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于 2021 年 5 月 1 日前停止销售。”
简单的逻辑概括:凡是保险公司已经审批或备案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续保责任中不满足新规第三条规定的,包括过去销售的短期健康险,必须按照新规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停售或变更。这是行业性统一的新变革。不难想象,受新规影响,市场将有大批产品的停售或者是变更。长期来说,这对客户、销售人员及险企来说其实是个极好的事情,因为从此产品是否是长/短险,是否保证续保,产品条款会一目了然。
除了对续保的要求,新规还要求险企加强信息披露,比如要求险企提供投须知书,理赔 信息披露等。为何监管要求加强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不是给自己看的,而是给公众、给客户看的。所以新规的第二个良苦用心,实则是在建议消费者,市场保险产品众多,需合理按需购买产品。
如何合理按需购买产品?其实,在新规下发期间,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针对消费者选购健康保险产品提出了两点建议,其中一条则是“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健康保险产品时认真 阅读产品条款,并重点关注产品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 认真阅读产品条款有多重要?可以说产品条款是产品开发人员绞尽脑汁,将抽象的精算建模、复杂的产品责任、繁琐的产品运营程序,化繁为简,精简到不能再精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介绍材料。条款是产品解释的依据,精简的告诉了消费者产品所有重要的信息,其重要程度大于所有宣传材料。
比如监管这次要求最严的续保。产品是不是短险、是不是保证续保,在产品条款中都写的非常清楚。保证续保的产品给了客户在保证续期间内续保的主动权,比如不会因为产品停 售或者客户出险而拒绝续保。但是非保证续保产品的客户则是可能因为出险或者产品停售不 能续保原产品。所以,如果产品条款中含有“如果本产品统一停售,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这种字句,那么这样的产品就不是保证续保。同时,如果保险条款中写明了保险期间是一年,那这样的产品就是短期健康险。换句话说,如果客户发现自己已经购买的产品条款中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条件,但是续保中又没有出现新规第三条的原文,那么,你所购买的产品将停售或变更。
于是这里回答了部分消费者关于新规下发后,保险公司停售或者变更产品的疑问:“我之前够买的某某公司的产品,可以说停就停吗?”。其实并非是保险公司说停就停,而是根据新规必须调整。负责任、有实力的险企其实会提供对应的新产品作为转保或者直接升级产品。
最后,来说说新规的另一个潜在接收对象:保险公司代理人。在个险业务占绝对主力的国内保险市场,代理人是链接公司和客户的桥梁,代理人实际上非常幸苦的职业,走街串巷,挨家挨户上门走访只为给客户推荐好的保险产品,国内保险市场迅猛,千万代理人功不可没。
其实代理人除了销售保险产品,其实也直接传播了保险理念。正确保险理念的传播,才能真正使得国内消费者提高保险意识,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但是由于险企之间竞争激烈,代理人被动卷入市场竞争,再加上互联网时代接收的信息繁杂,难免从被动卷入到主动宣传错误信息。本次监管虽未直接规范代理人行为,但是明文 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严格规范销售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以合理方式引 导保险消费者完整阅读保险条款,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
监管严格规范了险企,实际上也保护了代理人,防止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被各种信息被动误导,有利于促进代理人继续传播正确的保险理念,服务客户,推进健康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实际上,面对各保险公司停售/变更产品的局面,代理人应正确传播监管精神。本次短改虽然短期有阵痛,但长远来看实则是建立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里程碑。
其实无论是险企、消费者、还是代理人,大家的期望与利益从未矛盾过:
保险公司想要设计出好的产品以此来满足市场;
代理人想要有好的产品以此销售给客户;
客户需要有好的产品以此来获得保障。
然而好的保险产品,一定是建立在完整真实的数据、科学的风险管控手段、规范的市场销售行为、正确的保险消费意识上的,且缺一不可。比如大家所期待的长期医疗险,一定是建立在以上四点的基础上的。
所以新规可谓是痛下决心,整顿市场,用心良苦。无论是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夸大影响。只有走上了正确、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市场的产品才会越来越好,越来越科学,三方才可获得长远的利益实现三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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